当前位置:龙观人才网 > 政策法规 > 正文
毕业生需防“试用”陷阱
时间:2008年7月31日 作者:网易新闻

  连日来,记者在调查采访一些在用人单位试用的大学毕业生时发现,个别企业打着“见习”的旗号,频繁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。

  小王是驻济某高校会计系毕业生,从今年3月开始到济南某单位试用,到现在已经7个多月了,但单位仍不与他签约。记者咨询该单位负责人,回答说:“国家有规定,大学生见习期是一年。”

  据了解,像小王这样的遭遇在省城较为普遍。正在复习考研的小宋曾在山东济南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“见习”了近9个月,最后因为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无法保障,只得被迫离开。据业内人士介绍,为了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,一些用人单位便采取延长劳动时间、加大工作量而不增长劳动薪酬的做法,让试用者知难而退,“炒单位鱿鱼”。

  是试用还是见习?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山东济南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。据介绍,今年2月,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,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出台了《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》,规定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、工作环境的基础上,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,确定为见习单位。信誉好、有实力、接收见习生数量大的单位可以挂牌,成为“见习基地”。大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,最长不超过一年。济南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济南市目前正在按《通知》的要求进行落实,积极筹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,但截至目前,还没有一家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正式的见习基地,因此社会上所谓的“见习”都是违规的。

  济南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欣认为,见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。《劳动法》有试用期的规定条款,即“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”所以,它受《劳动法》规范。而见习期在《劳动法》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规范,所以不受该法调整。在现行的法律中,对见习期间的权利、义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。

  据专家介绍,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,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,便利用见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,故意混淆“试用”与“见习”概念,以“见习期”替代“试用期”,以此延长试用期。这样做无疑侵害了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。

来源:网易新闻 | 关闭
关于我们  联系方式  法律声明  服务项目  收费标准  广告发布  在线帮助  站点地图  友情链接
深圳人才网  南方人才网  东莞智通人才网  湖南人才网  芙蓉人才网  杭州人才网  厦门人才网  上海人才网  昆山人才网
苏州人才网  南京人才网  广州人才网  青岛人才网  泉州人才网  江西人才网  武汉人才网  天基人才网  顺德人才网
企业招聘 Email:hr160@126.com 个人求职 Email:sz160job@126.com 或垂询:0755-2752 5088 本站已使用[易达信动 Qpay网上支付平台]
未经160job.com 同意,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
龙观才网版权所有 ©2003-2007
地址:深圳市龙华镇龙华汽车站 求职/招聘:0755-2752 5555(80线)传真:2752 5888